淮安市新安医院病房综合改造项目-新病房楼部分风道井维修工程竞谈公告

淮安市新安医院的委托,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就该单位淮安市新安医院病房综合改造项目-新病房楼部分风道井维修工程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

一、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淮安市新安医院病房综合改造项目-新病房楼部分风道井维修工程

项目编号:DZHAYX-竞谈-20250325

二、项目简要说明

1.建设地点:淮安市新安医院

2.建设规模:详见工程量清单

3.工期要求:30日历天

4.招标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

5.标段划分:共1个标段

6.本项目的控制价为:人民币伍万肆仟肆佰捌拾伍元叁角壹分(¥54485.31)

7.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

三、谈判供应商资质要求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按照以下第1种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

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2.本项目通过以下第()种方式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采购中小企业服务

(1)本项目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  %(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2)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进行合同分包,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  %(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3.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具体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6.1项

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三)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还须具备的特定条件:

1.供应商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装饰装修二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取得B类及以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均在有效期内),注册单位必须为投标申请单位;

(四)拒绝符合下述供应商条件的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本次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供应商参加投标。

说明: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采取资质现场审查方式,即在谈判开始前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谈判小组先对谈判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谈判文件资质要求的谈判供应商可继续参加谈判,若谈判供应商资质条件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可取消其继续参加谈判的资格。

四、谈判公告发布及谈判文件获取信息

1.本项目谈判公告在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淮安市新安医院官网、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2.谈判文件获取时间、地点:

获取时间:请于2025年4月16日-2025年4月18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获取方式:在公告期内将《供应商参与投标确认函》(确认函内容须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联系人邮箱、单位公章、日期,格式自拟)盖章的扫描件发送至邮箱:1272390185@qq.com。未按照要求获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获取招标文件:200元/份

特别提醒:各供应商在文件截止时间前,应连续登录网站查看采购信息,如有采购信息的更正或修改,而因供应商未能连续登陆网站查看,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五、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及地点

1.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25年4月21日14时30分

2.响应文件接收地点: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怡心楼一楼右手边第一间信息统计中心会议室

3.响应文件接收人:李工     联系电话:0517-80123436

六、谈判时间及地点

1.谈判时间:同响应文件接收截止时间

2.谈判地点:同响应文件接收地点

七、本次谈判联系事项

1.采购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罗老师  

联系电话:0517-80831889

联系地址:淮安市淮安区新城西门后街31号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淮安市天津路亿力商业广场58号楼东门厅4楼401室

联系方式:李梦雅               电话:0517-80123436

八、其他事项

谈判保证金:根据淮财购〔2020〕18号文规定取消谈判保证金。

 

           2025415

 

2025年4月15日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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